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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检以案释法】非法捕猎,“雀”实违法!

    2026-01-05

    麻雀虽小,却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捕杀野生麻雀会破坏生态环境,更有人因此触碰法律红线,面临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近日,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捕猎的案件。2025年4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使用诱鸟器、打鸟笼等捕猎工具捕捉野生黄雀,后将捕得黄雀自行饲养。经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孙某某捕猎器具中包含27个打笼、4个滚笼,均属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孙某所捕的黄雀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经审查,孙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一、禁猎区为全省行政区域。

    二、禁猎期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

    三、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观念,杜绝非法狩猎行为,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莫因一时贪念,让口腹之欲沦为违法犯罪的导火索。守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我们的生态根基,唯有严守法律底线,方能共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


    麻雀虽小,却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捕杀野生麻雀会破坏生态环境,更有人因此触碰法律红线,面临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近日,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捕猎的案件。2025年4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使用诱鸟器、打鸟笼等捕猎工具捕捉野生黄雀,后将捕得黄雀自行饲养。经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孙某某捕猎器具中包含27个打笼、4个滚笼,均属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孙某所捕的黄雀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经审查,孙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一、禁猎区为全省行政区域。

    二、禁猎期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

    三、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观念,杜绝非法狩猎行为,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莫因一时贪念,让口腹之欲沦为违法犯罪的导火索。守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我们的生态根基,唯有严守法律底线,方能共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