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杨俊
职务: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前不久,我办理了韩某某故意伤害案。阅卷之后,我对韩某某的犯罪行为有了初步的了解:2017年10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和朋友孙某某等人在某KTV包房内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韩某某和孙某某因玩闹而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韩某某将孙某某眼部打伤,造成轻伤一级后果。2018年12月3日,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刑拘,后被逮捕,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在准备好权利义务告知材料、提审手续后,我又带着初次阅卷的疑问进行了一次阅卷:双方既然是朋友为何因为玩闹就大打出手?为何案发后一年多韩某某才归案,这一年他去了哪里?羁押期间,韩某某的家属代韩某某对孙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孙某某也表示谅解韩某某。那么对韩某某是否还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呢?为了解开这些疑问和对案件事实有更为全面、客观的了解,我和同事赶往看守所,对韩某某进行了提审。
在提审中,韩某某供述其和孙某某因为做游戏喝酒而发生口角,当时一冲动就和孙某某打在了一起,打伤孙某某后韩某某很害怕,也很后悔,一直想赔偿孙某某,但由于家庭困难,韩某某这一年多一直在外地打工挣钱想尽力赔偿孙某某,但出于内心的亏欠和对自己行为的谴责,韩某某决定投案自首,主动接受法律的制裁。
经过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提审韩某某和征询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我们认为韩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提起公诉,但同时鉴于韩某某伤害孙某某的行为系由偶发矛盾所引起,双方又本是朋友关系,韩某某家属已经向孙某某进行了经济补偿,孙某某已经对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同时,韩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够积极认罪悔罪,经综合考量,我们认为对韩某某再无羁押必要,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韩某某回到了家人的身边。目前,该案正在等待法院判决。
办案人:杨俊
职务: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前不久,我办理了韩某某故意伤害案。阅卷之后,我对韩某某的犯罪行为有了初步的了解:2017年10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和朋友孙某某等人在某KTV包房内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韩某某和孙某某因玩闹而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韩某某将孙某某眼部打伤,造成轻伤一级后果。2018年12月3日,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刑拘,后被逮捕,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在准备好权利义务告知材料、提审手续后,我又带着初次阅卷的疑问进行了一次阅卷:双方既然是朋友为何因为玩闹就大打出手?为何案发后一年多韩某某才归案,这一年他去了哪里?羁押期间,韩某某的家属代韩某某对孙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孙某某也表示谅解韩某某。那么对韩某某是否还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呢?为了解开这些疑问和对案件事实有更为全面、客观的了解,我和同事赶往看守所,对韩某某进行了提审。
在提审中,韩某某供述其和孙某某因为做游戏喝酒而发生口角,当时一冲动就和孙某某打在了一起,打伤孙某某后韩某某很害怕,也很后悔,一直想赔偿孙某某,但由于家庭困难,韩某某这一年多一直在外地打工挣钱想尽力赔偿孙某某,但出于内心的亏欠和对自己行为的谴责,韩某某决定投案自首,主动接受法律的制裁。
经过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提审韩某某和征询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我们认为韩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提起公诉,但同时鉴于韩某某伤害孙某某的行为系由偶发矛盾所引起,双方又本是朋友关系,韩某某家属已经向孙某某进行了经济补偿,孙某某已经对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同时,韩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够积极认罪悔罪,经综合考量,我们认为对韩某某再无羁押必要,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韩某某回到了家人的身边。目前,该案正在等待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