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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检以案释法】准确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做实行刑反向衔接

    2025-01-14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这样的标语是在用最简单直白的语言告诉人们“打架没有胜利者”。但总有一些人明明懂得这个道理,却仍然在遇到纠纷时控制不住情绪,诉诸武力解决矛盾,图一时之快,最终对自己、对他人都造成巨大伤害。


    基本案情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近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理了通过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由行政检察部门发出检察意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一体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该案系公安机关侦办、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审查后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刑事案件。两名案件当事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将被害人打致轻伤,同时被不起诉人也有一定程度的受伤情况。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处以行政处罚,将被不起诉人涉嫌的刑事犯罪移送至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审查。因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刑检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将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送至第二检察部。经过审查,第二检察部认为本案中双方因琐事互殴,均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双方均应受到处罚。被害人已受到行政处罚,被不起诉人虽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但因被决定不起诉未受到刑事处罚,具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必要性,于是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被不起诉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围绕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和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 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检察官提醒:

    故意殴打、伤害他人,轻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应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以平和方式进行沟通解决,或寻求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莫要一时冲动,付诸暴力,害人害己,铸成大错。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这样的标语是在用最简单直白的语言告诉人们“打架没有胜利者”。但总有一些人明明懂得这个道理,却仍然在遇到纠纷时控制不住情绪,诉诸武力解决矛盾,图一时之快,最终对自己、对他人都造成巨大伤害。


    基本案情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近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理了通过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由行政检察部门发出检察意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一体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该案系公安机关侦办、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审查后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刑事案件。两名案件当事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将被害人打致轻伤,同时被不起诉人也有一定程度的受伤情况。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处以行政处罚,将被不起诉人涉嫌的刑事犯罪移送至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审查。因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刑检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将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送至第二检察部。经过审查,第二检察部认为本案中双方因琐事互殴,均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双方均应受到处罚。被害人已受到行政处罚,被不起诉人虽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但因被决定不起诉未受到刑事处罚,具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必要性,于是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被不起诉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围绕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和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 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检察官提醒:

    故意殴打、伤害他人,轻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应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以平和方式进行沟通解决,或寻求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莫要一时冲动,付诸暴力,害人害己,铸成大错。